根据《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工作办法》精神,现制定《浙江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实施细则》,申请人须递交申请材料,经学院审核、综合面试后,择优录取。
一、组织机构
1.成立由书记、经理任组长,研究生分管经理、学院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各二级学科负责人、研究生科科长任成员的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为:根据学校总体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规划等文件要求制定学院招生工作方案,包括学院招生简章和“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审核拟录取名单、监督检查本院博士生招生实施情况并受理员工申诉等事宜。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王俊、李恒威
副组长:楼巍、鲁平
成 员:王志成、马迎辉、刘慧梅、丛杭青、董平、廖备水、徐向东、李哲罕
申诉联系人:胡小倩
申诉电话:0571-87071295
电子邮箱:syncb@zju.edu.cn
2.各二级学科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成员由5名及以上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组成,其中1名为研究生德育导师,并设主任1名。二级学科委员会实行招生集体负责制,其职责为: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初审、复试(含笔试、面试)考核办法;组织材料评审,确定进入复试考生名单;组织复试考核,根据复试考核办法提出拟录取考生建议名单。各二级学科博士生招生委员会名单报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备案。(也可二级学科联合成立招生委员会)。
二、材料初审
按二级学科组织材料初审,由各学科委员会对考生思想政治素养、外语水平、学术背景、学术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评定成绩。通过初审的考生才有资格参加复试,复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1.直接攻博:各学科委员会按接收校内外推荐免试研究生的考核办法进行初审并确定复试名单。
2.硕博连读:各学科委员会根据在校硕士生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复试名单。
3.普通招考:各学科委员会对考生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初审综合成绩、实际生源质量情况、研究所或导师拟接收名额等确定初审通过人数。
三、复试考核
(一)直接攻博
按校内外免试生的考核办法考核并录取,复试于2022年10月上旬完成。
(二)硕博连读
通过研究生科初审、各学科委员会复审的硕博连读申请者可参加复试,复试形式为线下综合面试。不参加专业笔试,面试成绩即为复试总成绩。综合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若成绩低于60分将不能录取。春季入学的考生复试于2022年12 月前完成,秋季入学的考生复试于2023年4月-5月完成。
(三)普通招考
初审通过的考生方可参加复试,复试形式为线下综合复试。综合复试考核方式为笔试和面试,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申请者学术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的考核等。考核方式包括专业笔试、学术基础及能力考查以及外语水平考察。
1.专业笔试。考试科目为博士生招生简章上公布的专业基础课,满分为100分,若成绩低于60分将不能录取。
2.学术基础与能力考查。专家组成员对考生的思想品德、学术潜力等进行面试考核,满分100分。
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按专业笔试成绩占40%、学术基础与能力考查占60%计算考生的综合成绩。复试成绩若成绩低于60分将不能录取。
综合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综合成绩计算办法:综合成绩=初审成绩×40%
+复试成绩×60%。综合复试成绩低于60分,则视为综合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建立全过程记录制度,所有考核内容和结果均保留记录备查。
注:普通招考的复试预计于 2023 年1月前完成,复试考核办法有可能因新冠疫情等原因有微调,复试时间及具体安排届时以学院官网正式通知为准。
四、录取办法
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工作小组领导,遵照“宁缺勿滥、择优录取”原则,具体由各二级学科组织,按复试总分由高到底依次拟录取,确定拟录取名单和对应导师,经学院统一公示并报学校审核同意后确定最终录取结果。
1.复试成绩不合格者、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拟录取考生须在浙江大学校医院或二甲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在2023年3月 15 日前将体检表寄送学院。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员工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等文件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除满足以上条件外,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 202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函〔2019〕11 号)文件相关要求和招生指标综合测评,择优录取。
4.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司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其它
1.所有考生的申请报考材料一概不退回。
2.申请人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一经发现有造假行为,立即取消申请或学习资格。
3.所有申请者的录取资格只在2023年有效,不保留入学资格。
4.本实施细则由浙江大学哲学学院(筹)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学校规定为准。
咨询联系人:胡老师,电话:0571-87071295,邮箱:syncb@zju.edu.cn。
浙江大学哲学学院(筹)
2022年 11月 20日